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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8)一中民终字第405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一中民终字第40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X号楼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回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街X号401B房。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起堂,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宏达四方上网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电子部六所后楼X层。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网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梦通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宏达四方上网服务中心(简称宏达四方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网尚公司以其于2008年3月28日与梦通公司、宏达四方中心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5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网尚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就本案纠纷各方当事人均按照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二十元,由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北京宏达四方上网服务中心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二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二百一十元,由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赵明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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