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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通联合商务咨询中心诉北京国政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779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7791号

原告北京万通联合商务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郎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文生,北京市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被告北京国政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X室。现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北京豪威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东方泰和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东方泰和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国政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北京豪威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东方泰和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东方泰和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通联合商务咨询中心诉被告北京国政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北京国政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万通联合商务咨询中心于200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国政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北京国政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万通联合商务咨询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万通联合商务咨询中心撤回对被告北京国政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北京国政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四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万通联合商务咨询中心负担六十七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颖

人民陪审员占锦人民陪审员杜娟

二ΟΟ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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