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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XX诉环球音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二中民初字第951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9519号

原告牟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歌手,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X街X号内X号。

委托代理人党继军,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渊超,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球音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台北市X路三段X号X楼。

被告AVEX艾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台北市松山区X路X号X楼。

被告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X路乙X号八层。

法定代表人林某,社长。

被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X路广州大学裕达隆大楼X楼。

原告牟XX诉被告环球音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音乐公司)、AVEX艾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回公司)、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国际文化出版社)、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卡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XX及其委托代理人党继军、卢渊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环球音乐公司、艾回公司、国际文化出版社、美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牟XX诉称:原告牟XX与刘沁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刘沁将歌曲《为了你》的词曲在中国内地的著作权转让给牟XX。艾回公司提供版权、国际文化出版社出版、美卡公司独家发行的《x王心凌爱你》中的歌曲《抱着你哭》侵犯了原告牟XX对《为了你》的乐曲部分的著作权。艾回公司声称歌曲《抱着你哭》的著作权授权来自环球音乐公司。环球音乐公司表示应由艾回公司将歌曲《抱着你哭》的大陆地区的版税交予牟XX,但艾回公司未与牟XX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就歌曲《为了你》的MTV制作花费了大量精力和财力,四被告的行为侵犯了牟XX就歌曲《为了你》的乐曲部分享有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不低于200万元的经济损失,其中仅已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85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1、四被告停止传播侵权歌曲《抱着你哭》;2、四被告在《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南方周末》、新浪、搜狐、雅虎、Tom、九天音乐网、中华网、凤凰网、新华网、中央电视台、东方电视台、福建卫视、湖南卫视、北京电视台上向原告公开致歉;3、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5万元,其中包括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和差旅费等。

被告环球音乐公司、艾回公司、国际文化出版社、美卡公司均未答辩。

原告牟XX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著作权转让协议》;2、CD盘《x王心凌爱你》及发票;3、《中国社会新闻》2003年第4期;4、CD盘《我的方式》;5、2004年11月26日的律师函;6、2004年12月28日的律师函;7、2004年12月17日的函;8、2005年1月25日的函;9、合作合同及MTV制作费明细表。

原告牟XX以证据材料1证明其对于歌曲《为了你》享有中国内地的著作权;以证据材料2证明侵权事实;以证据材料3、4证明牟XX的艺名为牟希亚;以证据材料5证明艾回公司声称自环球音乐公司获得歌曲《抱着你哭》的著作权授权;以证据材料6证明艾回公司声称就歌曲《抱着你哭》享有“录音著作权”,环球音乐公司享有音乐著作权;以证据材料7证明环球音乐公司明确承认原告牟XX拥有歌曲《为了你》在中国内地的著作权;以证据材料8证明环球音乐公司要求艾回公司向原告牟XX支付版税;以证据材料9证明原告牟XX的经济损失。

被告环球音乐公司、艾回公司、国际文化出版社、美卡公司均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对涉案证据材料认证如下:对证据材料1、2、4、9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材料3的原件,故对证据材料3的真实性不予确认;鉴于证据材料5-8均为传真件,且未经法定的公证程序,故对证据材料5-8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材料1、2、4的证明内容予以确认;证据材料9只能证明拍摄《为了你》MTV的制作费用,不能证明原告在本案中的经济损失,故对证据材料9的证明内容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举证和本院的认证意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03年5月21日,原告牟XX(艺名牟希亚)与刘沁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刘沁将《为了你》词、曲版权转让给牟XX,此权利包括出版权、发行权、播放、演奏、灌录、复制、配乐等权利,此项权利转让仅限中国内地使用两年(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刘沁将该词曲版权的使用权授予牟XX,两年期满后,该词曲版权自动归还刘沁。牟XX在受让该词曲著作权后,应保留刘沁署名权,并承认刘沁为该词曲的唯一作者。本协议生效日为本协议签订之日。

2004年,国际文化出版社出版了CD盘《x王心凌爱你》。该CD盘的盘封、盘面和外包装上均标明:艾回公司提供版权,美卡公司独家正版发行,x-AX-X-X-00/A.J6,国权音字X-X-X号。该CD盘中收录了歌曲《抱着你哭》,在歌词单上的署名为:“作词:廖莹如,作曲:刘沁”。

2005年6月6日,原告牟XX购买了一张CD盘《x王心凌爱你》,金额为30元。

2005年,广州音像出版社出版了CD盘《我的方式》。该CD盘中收录了歌曲《为了你》(英文名为:x),在歌词单上的署名为:“词:刘沁、希亚,曲:刘沁”。

经比对,《抱着你哭》的乐曲与《为了你》的乐曲基本相同。

原告牟XX主张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12.5万元,调查取证费80元。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以外,著作权属于作者。在本案中,刘沁是歌曲《为了你》的词曲的作者,依法对歌曲《为了你》的词曲享有著作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在本案中,原告牟XX与著作权人刘沁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协议》,在授权期间内,原告牟XX就歌曲《为了你》的词曲在中国内地(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享有著作权中的出版权、发行权、播放、演奏、灌录、复制、配乐等权利,其所享有的上述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在本案中,2004年被告艾回公司提供版权、被告国际文化出版社出版、被告美卡公司发行的CD盘《x王心凌爱你》中收录的歌曲《抱着你哭》的乐曲使用了歌曲《为了你》的乐曲,侵犯了原告牟XX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艾回公司、国际文化出版社和美卡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牟XX与刘沁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刘沁保留署名权,因此,牟XX并不享有歌曲《为了你》的署名权,原告牟XX关于被告艾回公司、国际文化出版社和美卡公司公开致歉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且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依据涉案作品的知名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情节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具体数额。

由于原告牟XX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环球音乐公司侵犯了其就歌曲《为了你》享有的著作权,故原告牟XX关于被告环球音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公开致歉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AVEX艾回股份有限公司、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和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二、AVEX艾回股份有限公司、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和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牟XX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八千元;

三、驳回牟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由牟XX负担6010元(已交纳),由AVEX艾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负担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牟XX、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环球音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AVEX艾回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ОО六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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