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弓某甲与弓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原告弓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关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弓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弓某甲因与被告弓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彦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弓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4月2日关某某与被告弓某乙自愿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弓某甲由关某某抚养,被告弓某乙每月支付500元子女抚养费。自2009年4月至今,被告从未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故现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弓某乙支付自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的子女抚养费共计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关某某与被告弓某乙达成离婚协议,且约定婚生子弓某甲由关某某抚养,被告弓某乙每年给付抚养费6000元。

2、常住人口登记表一份,证明原告弓某甲的个人情况。

3、豫郑惠离字x号离婚证一份,证明关某某与被告弓某乙于2008年4月2日登记离婚。

被告弓某乙未答辩,也未提供相关某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弓某甲系关某某与被告弓某乙之婚生子。关某某与被告弓某乙于2008年4月2日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弓某甲由关某某抚养,被告弓某乙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关某某、被告弓某乙离婚后,被告弓某乙一次性支付原告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的抚养费6000元。自2009年4月至今,被告未再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弓某乙支付自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的子女抚养费共计6000元。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自愿离婚协议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离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离婚后,其所生育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然是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原告弓某甲系关某某与被告弓某乙之婚生子,且被告弓某乙与关某某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弓某乙支付其自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抚养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弓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弓某甲抚养费6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弓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彦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惠民 抚养费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