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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诉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屈某某,男,41岁。

委托代理人赵强,西峡县司法局城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书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西保集团”公司司法处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屈某某与原审被告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再审案中,原审原告于201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审原告屈某某申请撤诉,本院准予撤诉。原审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审原告负担。再审诉讼费261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

审判长胡兴伟

审判员李建会

审判员庞建军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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