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琛,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江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女,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略)。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陈某创作了影星刘亦菲的摄影作品若干张,2006年3月,陈某发现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复制并传播陈某享有著作权的13幅作品,既未署陈某姓名,也未向陈某支付报酬,并对部分作品进行了修改。2006年4月,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又将陈某的相关作品通过手机下载的方式予以传播。陈某认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陈某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诉请法院要求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经询,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认可使用了陈某的摄影作品,并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原告陈某的摄影作品;
二、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陈某赔偿金、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三万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一十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原告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于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程保荣
人民陪审员刘卫星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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