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娱乐信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甲X号鹏润家园3A3B。
法定代表人毕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顾新华,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继华,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娱乐信报社复制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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