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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影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普涞明星文化经纪有限公司等合作创作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569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5698号

原告西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晨,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权雄飞,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普涞明星文化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被告陈某,男,汉族,39岁,北京普涞明星文化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101。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41岁,北京普涞明星文化经纪有限公司股东,住(略)-4-414。

被告崔某,男,汉族,45岁,北京普涞明星文化经纪有限公司股东,住(略)-6-403。

上述四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26岁,北京普涞明星文化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X街X号3户。

案由: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普涞明星文化经纪有限公司及该公司股东陈某自本调解书生效后四十五天内,给付西影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万元;

二、西影股份有限公司对在本案中主张给付的其余款项暂时撤回请求,由双方以后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原告有权再行起诉。

案件诉讼费x元,由西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ΟΟ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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