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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贸易年鉴社诉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2209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2096号

原告中国经济贸易年鉴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官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孝霖,北京市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怡,北京市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金泰富地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员,住(略)。

被告北京善智应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金泰富地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经济贸易年鉴社诉被告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善智应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经济贸易年鉴社于200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善智应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经济贸易年鉴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经济贸易年鉴社撤回对被告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善智应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经济贸易年鉴社负担三千六百五十五元(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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