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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终字第1228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终字第12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A类F号。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军伟,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专员,住(略)。

原审被告北京华远西单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华威大厦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远西单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副主任,住(略)。

原审被告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X路X号。

负责人付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闫军伟,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06年10月19日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550元,由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二OO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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