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x),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金钟夏悫道X号海富中心第二座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x),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耀文,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被告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被告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浏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X路X号。
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浏阳市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以已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浏阳市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浏阳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浏阳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张晰昕
人民陪审员唐晓君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瞿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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