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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等诉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邻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7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73号

原告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歌手,住(略)。

原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歌手,住(略)。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2000级。

被告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技园星火路X号西X室。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王某诉被告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邻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王某于200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王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孙某、王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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