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发,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京川,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X路X路。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社长。
被告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广州合众光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X栋X房自编602。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音像协会光盘工作委员会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音像协会光盘委员会法律顾问,住(略)-901。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合众光碟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黑龙江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合众光碟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王某丞
人民陪审员韩玉魁
人民陪审员杜娟
二OO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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