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黑龙江文化音像出版社等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516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5166号

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发,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京川,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X路X路。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社长。

被告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X路端州工业成国声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音像协会光盘工作委员会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音像协会光盘委员会法律顾问,住(略)-901。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黑龙江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王某丞

人民陪审员任振起

人民陪审员郁元夫

二OO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果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