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四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审判员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世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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