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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南方日报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559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5592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住宅楼A座X层西区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南方日报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南方日报社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新京报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路X号东楼X室。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京报社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京报社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诉被告南方日报社、被告新京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华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某、梁某,被告南方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某,被告新京报社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华苑公司诉称,《中华图片库》系嘉华苑公司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精心拍摄制作的图片库,并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嘉华苑公司对《中华图片库》中所有摄影作品拥有著作权。南方日报未经嘉华苑公司许可,在其协办的“中国地产领袖年度峰会”所做的广告中使用了嘉华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该作品编号为H3—010。涉案广告发布于《21世纪经济报道》(2005年3月14日第33版、2005年3月21日第33版)、《新京报》(2005年3月16日第C57版),共计3张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在《中国版权》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3、赔偿嘉华苑公司经济损失x元。4、赔偿我方因本案支出的相关费用。

被告南方日报社辩称,南方日报社只在新京报上使用过1次钟鼎的图片,且使用的图片与嘉华苑公司的图片不一致,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新京报社辩称,新京报社使用的图片是南方日报制作提供的,未使用嘉华苑公司的图片,新京报社已经尽了审查义务,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嘉华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2000年6月6日,嘉华苑公司(甲方)与案外人李卫(乙方)签订《中华图片库》图片拍摄合同书,约定:1、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拍摄图片,双方按商定方式付给乙方劳动费用;2、乙方按甲方指定的方式拍摄,并将拍摄胶片交甲方冲洗;3、甲方付给乙方费用后,乙方对图片不再拥有任何权益,图片的权益为甲方所有;4、甲方付给乙方的费用包括冲洗前的一切费用,甲方不再负担其他费用。

二、此后,《中华图片库》系列光盘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由嘉华苑公司制作经销。在光盘包装盒内,有嘉华苑公司的版权注册回函卡和版权声明,其中版权声明的主要内容为:“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您寄出的‘中华图片库’系列光盘版权注册回函后,将寄给您正式书面授权书,并使您享有以下特殊权益:1、优先得到信息发布和技术资讯。2、优先得到光盘印刷品样本书。3、‘中国图片库’系列光盘以后推出版将享受折扣优惠。4、您制作大幅印刷品或灯箱片时,可向本公司提前提出,本公司以优惠价格,为您提供需要的数字化文件。著作权声明内容为: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拥有本公司出品全部光盘的著作权并保留相关之全部权利;本公司授权购买者根据书面授权书的范围,在单一电脑环境下自己使用;如果图片应用于印刷并对外销售或赠送数量超过

x份产品时,超过部分必须向本公司升级授权内容。如果图片应用于多媒体制作并对外销售或赠送数量超过x份产品时,超过部分也必须向本公司升级授权内容,否则将侵犯本公司著作权。”

三、《21世纪经济报道》在2005年3月14日第33版、2005年3月21日第33版的下半部分所做的“中国地产领袖年度峰会”广告左上角注明“《南方日报》”,左下角显示主办单位为南方日报报业集团,承办单位为《南方日报》等,媒体支持为《21世纪经济报道》、《新京报》等,中间突出位置为一立于底座上的钟鼎。《新京报》在2005年3月16日第C57版的下半部分所做的“中国地产领袖年度峰会”广告与上述《21世纪经济报道》中的广告在文字表述、图文结构编排上基本一致,广告左上角、左下角承办单位均显示为《南方日报》,媒体支持亦包括《21世纪经济报道》和《新京报》,中部突出位置也是一立于底座上的钟鼎。

对比《21世纪经济报道》和《新京报》刊登的“中国地产领袖年度峰会”广告中使用的钟鼎作品与《中华图片库》中编号为H3—010的钟鼎作品,除了背景画面、底座存在不同外,钟鼎本身的形态、所拍摄的钟鼎的放置角度、钟鼎本身的花纹、下部三个支脚上动物头部的浮雕图案、从右上方射下光线在钟鼎表面形成的光斑、受光面与背光面的分界及在底座上投射的阴影都一致。

以上事实,有嘉华苑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判决书、《中华图片库》盒装盘和报纸等予以证明,本院庭审笔录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第一,原告嘉华苑公司与案外人李卫订立合同,委托李卫拍摄《中华图片库》图片,该合同依法成立,应属有效,鉴于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图片的权益归嘉华苑公司所有,故本院认定《中华图片库》中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嘉华苑公司。

第二,使用作品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南方日报社与新京报社均否认使用了嘉华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中华图片库》中编号为H3—010的作品,但未能证明《21世纪经济报道》和《新京报》广告中所使用的钟鼎作品具有合法来某,亦无证据证明上述广告中使用的钟鼎作品与嘉华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系不同作品。经比较,本院确认,《21世纪经济报道》和《新京报》上所登载的广告均为“中国地产领袖年度峰会”所做的同一广告,其中使用的钟鼎作品一致,且比较上述广告中使用的钟鼎作品与《中华图片库》中编号为H3—010的作品,除背景与底座有不同外,其余部分均一致。故本院认定,上述涉案广告以部分修改的方式使用了嘉华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中华图片库》中编号为H3—010摄影作品。南方日报社与新京报社作为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对广告中使用的摄影作品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行为共同构成侵权,故对此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应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南方日报社与新京报社否认侵权,拒绝承担侵权责任,与事实不符,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第三,嘉华苑公司要求南方日报社与新京报社在《中国版权》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证据不足,对此本院将依南方日报社与新京报社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嘉华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南方日报社、被告新京报社停止使用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华图片库》编号为H3—010的摄影作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南方日报社、被告新京报社在《中国版权》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拒绝履行该项义务,本院将在该报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南方日报社赔偿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被告新京报社对其中的五千元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一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南方日报社负担一千零八十元、被告新京报社负担五百三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东涛

审判员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杨某嘉

二ΟΟ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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