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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勤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诉北京市福泰税务师事务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1092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0923号

原告北京勤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锦秋国际大厦A409。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涛,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被告北京市福泰税务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立交桥西北角鹏润家园豪苑A座X层X室。

执行合伙人任越霞,主任。

委托代理人慕某某,男,北京市福泰税务师事务所员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勤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福泰税务师事务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勤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福泰税务师事务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勤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勤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福泰税务师事务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勤可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四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韩玉魁

人民陪审员张敏

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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