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湖畔大厦东X层。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智慧,浙江斯马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昵华,浙江斯马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零九十四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九千五百四十七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涛
审判员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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