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与阎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7)高民终字第38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高民终字第3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广播电影电视部电教楼X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包头市华之声音像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呼和浩特市影视艺术学校校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万成,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万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阎某某是《活碌碡趣事》剧本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中国国际广将播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活碌碡趣事》和《红红火火二人台》光盘中所包含的二人台戏曲《活碌碡趣事》与阎某某作品《活碌碡趣事》的主要情节和人物关系相同,台词、唱词存在相同之处,二者构成实质性相同,且未给阎某某署名,因此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活碌碡趣事》和《红红火火二人台》光盘的行为侵犯了阎某某作品《活碌碡趣事》的署名权、修改权和获得报酬权。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二人台戏曲《活碌碡趣事》虽然删改了阎某某作品的一些内容,但对于阎某某在作品中表达的思想、观点或情感没有曲解和丑化,因此未侵犯阎某某作品完整权。对于赔偿数额,综合考虑阎某某作品的性质、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侵权行为的情节、阎某某作品在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光盘中所占比例、光盘的售价、阎某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停止侵犯阎某某《活碌碡趣事》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对阎某某造成的不良影响;三、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赔偿阎某某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两万元;四、驳回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其主要理由是:第一,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涉案光盘是经包头市华之声音像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的,该光盘的版权归内蒙古电视台享有,因此阎某某不应以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第二,本案事实发生在内蒙古地区,应由内蒙古地区法院审理更加便利,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在一审中曾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但原审法院仅口头通知驳回申请并未送达裁定书,因此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第三,阎某某发表《活碌碡趣事》的刊物《人口通讯》是内部出版物,且阎某某创作该作品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原审法院忽视上述情况作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阎某某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由内蒙古计生委、内蒙古人口学会出版的1988年第1期《人口通讯》上登载了二人台剧本《活碌碡趣事》,署名阎某某。《活碌碡趣事》的人物角色有四个:爹、妈、儿、护士,主要情节为:爹劝其妻代替儿媳做结扎手术,其妻由反对到同意,其妻化妆扮儿媳,二人上医院,护士怀疑、询问并办理登记手续,爹碰见其儿狗盛,知晓狗盛媳妇已提前做结扎手术。

由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活碌碡趣事》光盘封面标注“内蒙古二人台电视大赛精选系列”,内含有二人台现代戏《活碌碡趣事》等9个曲目。其中《活碌碡趣事》署名的表演者为贺有、关爱玲。

由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出版的《红红火火二人台》封面标注“内蒙古首届二人台艺术大奖赛精品荟萃第4辑”,内含有光盘两张,包括二人台小戏《活碌碡趣事》等20个曲目。其中《活碌碡趣事》署名的表演者为贺有、关爱玲。

经核对,《活碌碡趣事》和《红红火火二人台》内所包含的二人台小戏《活碌碡趣事》系同一内容,其人物角色仅有爹、妈两人,主要情节为:爹劝其妻代替儿媳做结扎手术,其妻由反对到同意,其妻化妆扮儿媳,二人上医院,知晓儿媳已提前做结扎手术。与剧本《活碌碡趣事》相比,二人台《活碌碡趣事》删除了原剧本中与儿狗盛、护士相关的情节、唱词、台词,但两者的故事情节总体相同,其中劝妻替儿媳做结扎手术、妻化妆、背妻上楼等具体情节基本相同,台词、唱词也有相同之处。

2004年6月15日,包头市华之声音像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之声公司)(甲方)与内蒙古电视台(乙方)签订《关于<红红火火二人台—内蒙古二人台节目精选>市场销售权转让的合同书》,约定乙方将《红红火火二人台—内蒙古二人台节目精选》的市场销售权转让给甲方,甲方第一次发行数量VCD不得超过x套,DVD不得超过2000套,甲方给乙方付首次市场销售权转让费15万元整(其中现金10万元,DVD、VCD产品折合5万元),节目版权属乙方,乙方所得利润全部作为二人台艺术电视发展基金,用于二人台艺术电视事业的发展,全部演职人员不得收劳务等稿酬。

2004年6月25日,华之声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出版《内蒙古二人台电视大赛》实况录像。

阎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多次购买《活》和《红》光盘,其中《活碌碡趣事》的价格为5-6元,《红红火火二人台》的价格为10-12元。阎某某为本案诉讼支付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代理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人口通讯》1988年第1期、《活碌碡趣事》光盘、《红红火火二人台》光盘、收据、(2006)呼新证字第X号公证书、代理费发票、《授权委托书》、《合同书》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阎某某在本案中主张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活碌碡趣事》和《红红火火二人台》光盘中的二人台《活碌碡趣事》侵犯其创作的《活碌碡趣事》剧本的著作权,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在2006年7月4日收到阎某某起诉状后,于2006年7月31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原审法院以其申请超出答辩期限为由不予受理的做法并无不当,因此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关于其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阎某某系刊载于1988年第1期《人口通讯》上的二人台剧本《活碌碡趣事》的署名作者,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阎某某对上述剧本不享有著作权,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阎某某将其剧本《活碌碡趣事》刊载于《人口通讯》上的行为并非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表行为,因此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关于原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不清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阎某某系剧本《活碌碡趣事》的作者且该剧已发表,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活碌碡趣事》和《红红火火二人台》两种光盘中的二人台《活碌碡趣事》与阎某某的作品构成实质相似,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仅提供华之声公司授权其出版上述两种光盘的证据和内蒙古电视台授权华之声公司出版发行上述光盘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出版行为取得阎某某的许可,因此原审判决关于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出版上述光盘构成侵犯阎某某著作权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70元,由阎某某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上诉人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负担26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670元,由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冰

代理审判员钟鸣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见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