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X门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互联网周刊》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皇城根北街X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小斌,《互联网周刊》杂志社法律顾问。
被告《商界》杂志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互联网周刊》杂志社、《商界》杂志社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互联网周刊》杂志社、《商界》杂志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互联网周刊》杂志社、《商界》杂志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二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樊静馨
代理审判员裴桂华
二ΟΟ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亓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