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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740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7403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专员,住(略)。

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经济开发区X路X号。

被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路X号省博物馆主楼东三楼。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X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迎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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