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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物美鼓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1341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13411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军,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物美鼓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物美鼓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北京物美鼓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7元,减半收取568.5元,由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人民陪审员刘继兰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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