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广东怡人音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时代商业中心B栋X室。
被告新会佩斯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黄坑高科技开发区。
被告广东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演音大楼A座X楼。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东怡人音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会佩斯光电有限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其他著作财产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怡人音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会佩斯光电有限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广东怡人音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会佩斯光电有限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百二十五(已交纳)。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樊静馨
审判员裴桂华
二ΟΟ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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