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X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张劲松,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智能,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军,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5日,原告协合乡政府与被告杨某就租赁协合乡原乡政府办公场地三栋房屋及10.5亩场地达成协议,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协合乡政府)将位于协合乡插旗峪居委会原乡政府办公场地三栋房屋及其场地10.5亩出租给乙方(杨某)使用;租赁期限5年,甲方从2007年11月5日起将出租的房屋及场地交付给乙方使用,考虑到乙方经营装修的实际,甲方为乙方预留1个月装修时间,租赁期:2007年11月5日至2012年12月4日;租金为每年10.5万元,租金分二次付清,第一次付前两年租金计21万元,合同签订之日付清,2009年11月5日前一次付清余下3年的租金31.5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3万元,签订合同时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清,确保乙方有效履行合同,合同期满,乙方如无违约,全额退还;租赁期满,属于乙方添置的动产乙方可自行处理,乙方新建建筑物及房屋装修、水电设备等不动产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破坏性拆除。合同签订后,原告协合乡政府按约将租赁物交付给被告杨某,被告杨某将前两年租金21万元及履约保证金3万元交付给原告协合乡政府。2009年11月5日前,被告杨某提出要求减少租金并延长合同期限,双方未达成协议,被告便不再给原告协合乡政府交付租金,并锁上租赁的房屋停止了经营。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交付房租,但被告仍没有按约交付租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X乡人民政府与被告杨某双方自愿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杨某于2010年8月11日将租赁的房屋及场地退还给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X乡人民政府,被告杨某在租赁房屋及场地内的动产、不动产、装修及外部水电接入设施归原告武陵源区X乡人民政府所有,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协合乡人民政府给被告杨某补偿12万元,并退还履约保证金3万元,该15万元于2011年1月18日前付9万元,余款6万元在2011年付清,如果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X乡人民政府将该房屋及场地出租,该15万元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全部付清;
三、原、被告双方的经济往来(包括餐费)已全部结清,被告杨某在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均与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X乡人民政府无关;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7540元,减半收取3770元,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X乡人民政府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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