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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中湖乡派出所协警,住(略)。

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X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武陵源区X乡。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乡长。

原告覃某某诉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X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已于2010年5月1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覃某某以中湖乡政府退还罚款,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动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桃益

审判员向左斌

人民陪审员覃某文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赵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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