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柏彦大厦703A。
法定代表人莫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喜,北京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威新国际大厦X层01-X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六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三百八十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涛
审判员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世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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