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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丰民初字第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丰民初字第13931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总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X路。

法定代表人廖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建东,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社长。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X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0月15日,以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已经提交了其所售光盘的合法来源,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李丕赋

代理审判员谢晓梅

人民陪审员马浩

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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