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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西民初字第1158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西民初字第11584号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尚都国际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振洲,北京振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伟,河北承德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X号冠华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伟,河北承德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7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判长赵庆丽

审判员李岳鹏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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