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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7)西民初字第1205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西民初字第12053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北京鸟人艺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耿某某,男,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一般著作权合同纠纷

原告系歌曲《两只蝴蝶》、《杯水情歌》、《人在世上飘》的专有使用权人以及歌曲《你是我的玫瑰花》、《老了》、《飞吧,美丽的蝴蝶》、《幸福誓言》歌曲《家在东北》、《爱走远》、《长发》、《放了》、《生日》、《守候》、《我要抱着你》(原名《x》)、《遇见你》的著作权人;分别制作了由原告旗下签约艺人庞龙演唱的该十五首歌曲的录音制品,并授权他人出版发行了收录了该十五首歌曲的CD唱片,同时在出版物上载有著作权保护声明。

2005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音乐作品授权使用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包含上述歌曲在内的录音制品及相关的使用协议,被告在通讯运营商的平台上通过下述电信增值服务业务,供用户通过x、IVR、WAP、GPRS、SMS以及MMS等传输或订购方式,使用x点播或下载甲方所授权版权作品,并向原告支付相应报酬。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提交无线增值业务的分帐单,被告拒不提交并拒绝与原告进行结算。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依约提供合同结算报表及其与移动、联通运营商的结算单;立即支付分成收益x元;赔偿维权合理支出1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询,被告承认原告所诉事实属实,要求与原告调解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被告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七万元。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三十四元,由被告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送达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岳鹏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人民陪审员张颖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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