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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北京电视艺术中心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1931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9318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一秋,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视艺术中心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甲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胡晓波,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学利,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北京电视艺术中心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07年11月27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4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07年11月13日向刘某某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特快专递号x)。2007年11月15日,刘某某本人签收了邮件。2007年11月27日下午,刘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此前,刘某某亦未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或者说明不到庭原因。2007年11月27日下午,本案承办人多次电话联系刘某某及其代理人,刘某某及其代理人均不接电话。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说明原因,可按撤诉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二百七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韩玉魁

人民陪审员闫洪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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