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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音像出版社诉北京阳光飞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2296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22966号

原告中国人口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胜古北里一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肖敏,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一辉,北京市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阳光飞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久凌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忻忠,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碧青,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口音像出版社诉被告北京阳光飞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口音像出版社于200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起诉主体有误、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阳光飞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口音像出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口音像出版社撤回对被告北京阳光飞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元,由原告中国人口音像出版社负担二千七百五十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李健

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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