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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8)高民终字第2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高民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经济开发区X路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甲X号东侧X号楼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务总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原审被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路X号省博物馆主楼东三楼。

原审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X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迎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简称华丽金音公司)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华丽金音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百元(已交纳),由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和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共同负担一千五百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负担三百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耿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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