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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社诉北京神州汇龙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08)东民初字第0103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东民初字第01031号

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余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谭丽莉,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经济时报社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神州汇龙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甲X号甘雨商务会馆1211、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神州汇龙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案由: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2007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所属的“外汇通”网站(网址为www.x.com.cn)中,转载《中国经济时报》刊载的记者署名文章127篇,经核实其中4篇为原告报社记者周雪松创作的职务作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原告享有上述文章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原告认为被告的转载行为未经合法授权,亦未支付报酬,故诉请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100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被告认为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可自行向网站供稿,对于涉案文章的上载被告并无侵权故意。在原告发出通知函件后,被告已经及时删除相关文章,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而且涉案文章均为时事性文章,原告所提赔偿标准不当。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神州汇龙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于二ΟΟ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向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支付因其所属“外汇通”网站使用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记者署名文章(上述文章为北京市公证处作出的[2007]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所载//www.x.com.cn网站相关网页转载文章一百二十七篇)的转载费用三千元及合理支出三千元。如被告北京神州汇龙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前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支付延期给付利息。

二、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放弃对被告北京神州汇龙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在“外汇通”网站使用上述一百二十七篇文章的其他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神州汇龙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于本调解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裴桂华

审判员樊静馨

二ΟΟ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董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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