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作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建华,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作家,住(略)。
被告北京联合光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嘉华大厦B座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X年X月X日出生,女,汉族,北京联合光华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专员,其他情况不祥。
被告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北京联合光华科技有限公司、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联合光华科技有限公司、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联合光华科技有限公司、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已交纳),由原告欧某某自行负担二十五元,余款退回。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白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