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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海民初字第1135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1352号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西便门西里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耿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经法咨询服务事务所主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0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五百七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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