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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北京博爱伴侣宠物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民事调解书(2008)西民初字第80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800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曹晨,北京市诚辉(略)。

被告北京博爱伴侣宠物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护国寺宾馆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无业。

被告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焦鹏,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于2006年8月发现被告在其出版的《宠物世界-狗迷》06年第5期上刊登了一则广告,该广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一组图片。被告在使用该组图片时既未获得原告许可也未署名、支付报酬,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在《宠物世界-狗迷》杂志上赔礼道歉,支付使用费8万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经询,双方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博爱伴侣宠物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于二OO八年五月一日前给付原告李某某六千元;

二、被告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于二OO八年五月一日前给付原告李某某六千元;

三、原告李某某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燕

审判员武彧

审判员李某鹏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付广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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