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曹晨,北京市诚辉(略)。
被告北京博爱伴侣宠物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护国寺宾馆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无业。
被告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焦鹏,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于2006年8月发现被告在其出版的《宠物世界-狗迷》06年第5期上刊登了一则广告,该广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一组图片。被告在使用该组图片时既未获得原告许可也未署名、支付报酬,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在《宠物世界-狗迷》杂志上赔礼道歉,支付使用费8万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经询,双方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博爱伴侣宠物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于二OO八年五月一日前给付原告李某某六千元;
二、被告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于二OO八年五月一日前给付原告李某某六千元;
三、原告李某某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燕
审判员武彧
审判员李某鹏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付广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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