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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等出版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调解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0501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050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深圳大学师范学院外语系教授,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清华大学出版社法务部副主任,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甲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出版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某甲、上诉人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7)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某甲请求本院撤销原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上诉人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甲、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终止履行双方就《英语深层语法》一书于二ОО三年九月二十二日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

二、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停止出版、发行涉案《英语深层语法》一书;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二百元,由王某甲负担四千七百五十元(已交纳),由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负担四百五十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七元零五分,减半收取三十八元五角二分,由王某甲负担十九元(已交纳),由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负担十九元五角二分(已交纳);

四、双方别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周某冰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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