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C座X层X号。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殿双,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芳,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阅通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网禄数码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被告宜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成都阅通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网禄数码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被告宜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成都阅通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网禄数码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被告宜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成都阅通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网禄数码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被告宜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宋鱼水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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