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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诉谈某某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7)海民初字第2661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26618号

原告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建中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坤,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浩武,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通广恒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羁押于贵州省王武监狱。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通广恒泰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美玉,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正志,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谈某某、刘某某、沈某某用编写外挂软件、设立网站销售等方式侵犯其合法运营的《恶魔的幻影》(又名《传奇三代》,又称传奇3G或传奇3)游戏著作权为由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49万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谈某某、刘某某、沈某某赔偿原告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二百四十九万元。

案件受理费二万六千七百二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三千三百六十元(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秀荣

审判员卢正新

人民陪审员汤建平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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