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夏悫道X号海富中心第二座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X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三座X室。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董事长。
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付朝晖,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呼爱军,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认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应是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和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乐影片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安乐影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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