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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中国戏剧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1681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6815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退休教师,住(略)。

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佳豪国际公寓A座X层。

法定代表人艾某,社长。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以下简称戏剧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戏剧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于1964年从西安外国语学院毕业后,从事初高中英语教学教研工作40多年,是国内初等英语教育界知名的撰稿人之一,曾长期担任全国数家大型英语教辅报纸的“社外编辑”、“特约编辑”,连续多年被多家报刊评为“全国十佳作者”、“优秀作者”,多次出席多种报刊的“全国作者笔会”,在全国60多种报刊上发表文章逾3000篇,出版专著40余册,参与编写40余册,40多篇文章被一些省市中考题所选用。被告出版的《得分王阅读与写作中学生阅读经典七年级英语(2007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得分王阅读与写作中学生阅读经典八年级英语(2007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三人行单元同步测试卷7年级英语下(2006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三人行单元同步测试卷8年级英语下(2006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四本书从原告已经出版的书籍或在报刊上发表的文章中抄袭了11篇文章。原告曾于2007年12月用邮政特快专递将证明其4本图书侵权事实的证据寄给被告,并多次打电话与之交涉,但被告态度十分消极。被告的所作所为,不仅给原告经济上造成损失,也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伤害。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尚未售出的图书、在《中国新闻出版报》显著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广告版面不小于1/16版);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诉讼合理支出23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戏剧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

英语阅读理解试题《I’x》发表于《中学英语园地(初中版)》一九九七年第七、八期,作者署名陈某某;《x》、《x》两文发表于《初二英语阅读理解120篇(英语辅导报增刊)》,英语辅导报社图书编辑部证明陈某某为其作者;《x》发表于《英语画刊(初中版)》2000年6月下旬,作者署名陈某某;《x》、《x》以及一篇无题英语阅读理解试题三文发表于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初中英语阅读理解200篇》一书,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证明陈某某为上述三文作者;《x》发表于《中学英语园地(初中版)》一九九八年第三期,作者署名陈某某;《x》发表于《英语考试向导》1998年第11期,作者署名陈某某;《It’x》发表于远方出版社出版的《初二英语阅读理解与完形填空阶梯训练》一书,太原市圣戈文化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称该书系英语周报社的图书部组稿,陈某某撰写,原图书部已发展成为太原市圣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陈某某未对该文著作权权属提供其他证据。审理过程中,陈某某表示在本案中对《x》一文不再主张权利。

陈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得分王阅读与写作中学生阅读经典七年级英语(2007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得分王阅读与写作中学生阅读经典八年级英语(2007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三人行单元同步测试卷7年级英语下(2006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三人行单元同步测试卷8年级英语下(2006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四本图书,该四本图书均标明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上述四本图书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了前述11篇文章,除《It’x》、《x》两文外,使用的内容约为x字。

戏剧出版社于2008年6月19日致函本院,称《三人行单元同步测试卷7年级英语下(2006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三人行单元同步测试卷8年级英语下(2006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两本图书该社未出版过,系非法出版物,故不存在侵权事实,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陈某某对此不予认可。

陈某某为本案支出交通费、打印费、复印费、邮寄费等共计2359.94元。

上述事实,有陈某某提交的图书、证明、票据、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对比表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视为作者。《I’x》、《x》、《x》、《x》四文发表时署名陈某某,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确认陈某某为上述四文的作者。收录《x》、《x》、《x》、《x》以及一篇无题英语阅读理解试题五文的图书出版者出具证明,证明陈某某为五文的作者,本院依法确认陈某某为上述五文的作者。《It’x》收录在远方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中,而陈某某仅以太原市圣戈文化事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证明主张作者权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陈某某在本案中对《x》一文放弃权利,本院不持异议。

《得分王阅读与写作中学生阅读经典七年级英语》、《得分王阅读与写作中学生阅读经典八年级英语》、《三人行单元同步测试卷7年级英语下》、《三人行单元同步测试卷8年级英语下》四本图书均注明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戏剧出版社对《得分王阅读与写作中学生阅读经典七年级英语》、《得分王阅读与写作中学生阅读经典八年级英语》两书不持异议,自当对两书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三人行单元同步测试卷7年级英语下》、《三人行单元同步测试卷8年级英语下》两书,虽然假冒出版社名义非法出书的可能性确实存在,但作为专业出版机构,戏剧出版社应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行之有效的档案管理和稽查核实制度,如上述两书确非戏剧出版社出版,该社在面临侵权指控的不利情况下有责任也有能力提供相反证据。而戏剧出版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始终未提交任何证据,该项否认仅系其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单方陈某,在对方当事人陈某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单方陈某仅具有较小的证明力,而陈某某提交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戏剧出版社,故本院对戏剧出版社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戏剧出版社应对此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责任。

陈某某作为上述九文的作者,对上述九文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受保护。戏剧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出版陈某某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为陈某某署名,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陈某某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陈某某要求戏剧出版社赔偿7100元等,证据不足,本院将依涉案作品的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戏剧出版社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数额,不再全部支持陈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告戏剧出版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陈某某著作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向原告陈某某声明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负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赔偿原告陈某某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四千五百元;

四、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百八十七元(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卢正新

审判员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李颖丽

二00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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