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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诉佛山市锋隆电子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2072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20722号

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巷甲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锋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被告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X号楼X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与佛山市锋隆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于2008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王某萍

人民陪审员张淑云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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