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巷甲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锋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被告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X号楼X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与佛山市锋隆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于2008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王某萍
人民陪审员张淑云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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