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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物协企业管理中心诉中国海关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2327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23273号

原告北京中物协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艳春,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海关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左某。

本院在审理北京中物协企业管理中心诉中国海关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中物协企业管理中心于2008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中物协企业管理中心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物协企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北京中物协企业管理中心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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