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印步(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乙X号佳丽饭店B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宪明,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电天仁电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X路X号A277。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广兵,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海富,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印步(北京)软件有限公司(简称印步公司)、上诉人北京华电天仁电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电天仁公司)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印步公司和华电天仁公司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印步公司和华电天仁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印步(北京)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华电天仁电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九千五百一十元,由印步(北京)软件有限公司负担九千五百一十元(已交纳),由北京华电天仁电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万元(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四千九百六十元,减半收取一万二千四百八十元,由印步(北京)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四千四百八十元(已交纳),由北京华电天仁电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八千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二ΟΟ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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