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闻某某诉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1355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3556号

原告闻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琛,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温特莱中心写字楼A座9—X层。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伯宏,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万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原告闻某某诉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琛、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伯宏、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闻某某诉称:我为大陆明星许晴拍摄了照片,我对我拍摄的照片享有著作权。我发现阿里巴巴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址为www.x.com.cn和cn.x.com的网站上通过深层链接的方式复制并传播了我拍摄的享有著作权的一张许晴照片,既未为我署名,也未向我支付报酬,严重侵犯了我对涉案照片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我起诉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停止通过网络传播我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摄影作品;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和《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及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000元。

阿里巴巴公司辩称:闻某某并不能证明其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我公司并未对涉案图片进行复制、存储,也未对涉案图片进行编辑和改变图片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我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是搜索引擎服务,即利用蜘蛛程序从互联网上自动搜索到含有图片信息的网页,并从中提取出图片文件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并自动生成一个缩略图,收录到图片索引数据库中,当用户输入搜索指令后,系统自动检索数据库中与指令相匹配的缩略图和原图片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并将缩略图显示于结果页面中,在详情页面中引用原图片的统一资源定位符。涉案图片并不存放在我公司服务器中,而是存放在第三方网站上,网络用户只能从第三方网站上下载该图片。上述缩略图是由程序自动生成的,并临时存储在我公司的服务器上,目的仅仅是为了显示搜索结果,并非复制,也不能传播。这种以缩略图的方式显示搜索结果也是图片搜索行业的通用方式,如无缩略图的显示,就完全失去了图片搜索的意义。闻某某在得知通过我公司搜索引擎可以搜索到涉案图片后并未通知我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后,我公司及时删除了与涉案图片的链接,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且闻某某未证明存储涉案图片的第三方网站侵权。综上,我公司并未复制和传播涉案图片,不存在侵权行为,闻某某要求我公司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没有依据,请求驳回闻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闻某某为许晴拍摄了照片。在诉讼中,闻某某向法庭提交了涉案照片的胶卷底片。

雅虎中国网站(网址为www.x.com.cn)的经营者为阿里巴巴公司。2006年5月11日,闻某某登录该网站。从该网站首页开始,依次点击“图片”、“魅力女星”、“大陆女星”、“许晴”,得到载有许晴照片缩略图的结果页面,在该页面最上方显示有“雅虎图片搜索-许晴”字样。在显示该结果页面的同时,在该页面上方的搜索栏中自动添加了“许晴”二字。在该结果页面中,点击下方写有“许晴写真(点击查看原…x-318K[添加到相册]www.x.com.cn”文字的缩略图,得到载有该缩略图对应的大图的详情页面,在该详情页面中,标注了来源网址://www.x.com.cn/x/2814/x.x、大小318K、尺寸x等内容。上述过程,由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涉案照片的原图存储在网址为www.x.com.cn的第三方网站上。

在接到起诉状后,阿里巴巴公司即断开了与第三方网站上的涉案图片的链接。

闻某某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胶卷底片、公证书、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闻某某提交的胶卷底片,可以确认闻某某是涉案许晴照片的著作权人,其对涉案照片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该照片。

尽管闻某某不是通过在搜索栏中输入“许晴”二字进行搜索涉案图片的,而是通过依次点击雅虎中国网站上编辑好的“图片”、“魅力女星”、“大陆女星”、“许晴”等找到涉案图片的,但在闻某某点击后显示结果页面的同时,在雅虎中国网站的搜索栏中自动添加了“许晴”二字。这表明,尽管阿里巴巴公司事先设置了查找涉案图片的路径,但是这并不是对涉案照片本身进行复制和编辑,涉案照片仍是通过搜索的方式得到的。这种通过事先编辑的路径查找涉案照片的后台工作原理与通过搜索栏方式搜索照片的工作原理是一样的,都是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对第三方网站上的内容进行搜索的结果。而且,闻某某提交的公证书也明确显示涉案照片的原图实际存储在第三方网站上,并不存储在雅虎中国网站上。因此,阿里巴巴公司本质上提供的是搜索引擎的搜索服务,而不是闻某某诉称的通过深层链接方式的复制涉案照片。对于在搜索图片过程中,所形成的涉案照片的缩略图,本院认为,阿里巴巴公司网站上产生缩略图的目的不在于复制、编辑照片,而在于向网络用户提供搜索。涉案反映的缩略图的方式符合图片搜索目的,也最方便网络用户选择搜索结果。故图片搜索所形成的涉案缩略图仅仅是搜索结果的一种表现方式,并未改变其是搜索引擎搜索技术的本质。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依法断开与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闻某某并未举证证明其事先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要求向阿里巴巴公司发出了通知。闻某某也未举证证明涉案第三方网站上的图片是否侵权,且未举证证明阿里巴巴公司明知或者应知涉案第三方网站上的图片侵权。在阿里巴巴公司接到通知后,断开了与涉案图片的链接。综上,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搜索服务并未侵犯闻某某对涉案图片享有的著作权,对闻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现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闻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闻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某珂

人民陪审员杨静田

人民陪审员杨惊晖

二OO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自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