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雷时尚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一区X号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摄影师,住(略)。
被告都市力亮(北京)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崔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都市力亮(北京)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都市力亮(北京)美容美发有限公司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雷时尚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都市力亮(北京)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雷时尚摄影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都市力亮(北京)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雷时尚摄影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雷时尚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雷时尚摄影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丕赋
代理审判员相淑朝
代理审判员康运
二OO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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