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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与安某某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1826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18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大学36区华业大厦1515、1516。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科律知识产权代理中心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科律知识产权代理中心职员,住(略)。

原审被告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大学36区华业大厦1410、1412、X室。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于2008年11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周晓冰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二ОО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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