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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弈奇特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1947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9470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X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北京弈奇特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金洲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姚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凯)诉被告北京弈奇特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奇特)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中凯的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弈奇特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中凯诉称,韩国电视连续剧《宫》之著作权人系韩国x公司(以下简称韩国MBC公司),韩国MBC公司曾将电视连续剧《宫》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我公司,并授权我公司处理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电视连续剧《宫》盗版行为,故我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对电视连续剧《宫》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弈奇特未经我公司许可,即在其经营的网吧向上网者提供电视连续剧《宫》的在线播放服务,其此举已侵犯了我公司对电视连续剧《宫》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弈奇特停止侵权,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律师费2000元和公证费1000元。

被告弈奇特辩称,广东中凯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以证明其系电视连续剧《宫》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故广东中凯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中国网吧院线”系由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向我公司提供的影视作品播放软件,我公司将该软件安装至服务器之后,网尚公司即可通过“中国网吧院线”软件远程向我公司提供和定期更新影视作品并自动存储于我公司服务器,网吧上网者亦可自行通过“中国网吧院线”软件将影视作品上传至我公司服务器,且网吧上网者可使用该软件在线播放存储于我公司服务器的影视作品。我公司现不能确认存储于我公司服务器的电视连续剧《宫》系由网尚公司远程向我公司提供抑或网吧上网者自行上传,但无论哪种情况均非我公司自行将电视连续剧《宫》存储于我公司服务器,故我公司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亦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网吧上网者使用“中国网吧院线”软件在线播放存储于我公司服务器的影视作品之时无须向我公司支付费用,我公司并未通过向网吧上网者提供电视连续剧《宫》的在线播放服务而获得经济利益。即使我公司构成侵权,广东中凯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亦过高。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广东中凯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2007年8月21日,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出具第x-X号证明,涉案主要内容为:韩国电视连续剧《宫》系由韩国MBC公司委托x公司制作,韩国MBC公司拥有电视连续剧《宫》的中国地区著作权等。弈奇特认为并无证据证明韩国MBC公司系合法成立且存续的公司,且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出具的该份证明因超出该代表处之业务范围而致缺乏法律效力。

2007年5月21日,韩国MBC公司在广东省广州市出具节目权益证明书,涉案主要内容为:韩国MBC公司拥有电视连续剧《宫》之版权,并有充分权利将电视连续剧《宫》之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电脑终端)授权广东中凯,并授权广东中凯处理中国大陆地区之盗版行为,授权期限为自授权书签署之日起2年等。弈奇特持该节目权益证明书未经合法的公证认证程序之意见。

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电视连续剧《宫》DVD封套注明“韩国x年度”、“韩国MBC文化放送提供版权”等字样,并注明ISRC编码为CN-FX-X-X-00/V.J9、国权像字X-X-X号、文像进字(2006)X号等信息。该DVD盘面亦载有“韩国MBC文化放送提供版权”、国权像字、文像进字以及ISRC编码等信息。播放该DVD之时,电视连续剧《宫》的片头载有“MBC”字样。

广东中凯另向本院提交搜狐网网页打印件,以证明电视连续剧《宫》的知名度情况。

广东中凯于2007年6月12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之下对弈奇特所经营的网吧向上网者提供电视连续剧《宫》的在线播放服务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点击该网吧电脑桌面上的“电影”图标,进入名为“中国网吧院线”的地址为x.x.x.com/x.asp的网页;在该网页的搜索栏内输入“宫”进行搜索,可以搜索到电视连续剧《宫》,该电视连续剧的“上架时间”为2006年3月2日,“价格”为0元(免费),“本网吧点播数”为60,且列有第1集至第24集的播放选项,分别选择第1集至第3集、第17集至第18集以及第24集均可正常在线播放。弈奇特认为证据保全之时未实际选择的相应集数的电视连续剧《宫》并不能正常在线播放。广东中凯于2007年8月8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证明、韩国MBC公司节目权益证明书、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公证书、搜狐网网页打印件、电视连续剧《宫》DVD、公证费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

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电视连续剧《宫》DVD封套及盘面所注明的“韩国x年度”、“韩国MBC文化放送提供版权”等字样以及播放该DVD之时电视连续剧《宫》的片头所载有的“MBC”字样,均系电视连续剧《宫》的制片者署名;且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亦证明韩国MBC公司拥有电视连续剧《宫》的中国地区著作权;本院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确认韩国MBC公司系电视连续剧《宫》之制片者,韩国MBC公司对电视连续剧《宫》享有著作权。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作为韩国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其已证明电视连续剧《宫》的中国地区著作权归属韩国MBC公司,在此情况下,本院认为广东中凯无需另行提交证据证明韩国MBC公司系合法成立且存续的公司。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北京代表处出具该份证明之行为属于该代表处业务范围之内,弈奇特称该份证明缺乏法律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韩国MBC公司已出具节目权益证明书将电视连续剧《宫》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广东中凯,并授权广东中凯处理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电视连续剧《宫》盗版行为。本院在弈奇特对此未提交相反证据情况下,确认广东中凯依据韩国MBC公司之授权成为电视连续剧《宫》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并有权对他人未经合法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信息网络传播电视连续剧《宫》之行为独立提起诉讼,广东中凯系本案的适格原告。该份节目权益证明书并非形成于域外的证据,广东中凯无需履行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弈奇特称该节目权益证明书未经合法的公证认证程序,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广东中凯对弈奇特所经营的网吧向上网者提供电视连续剧《宫》的在线播放服务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之时,并未逐一选择电视连续剧《宫》的第1集至第24集的播放选项,而是选择第1集至第3集、第17集至第18集以及第24集进行实际在线播放。电视连续剧《宫》的第1集至第24集的播放选项与该剧的第1集至第24集一一对应,且实际选择的相应集数均可正常在线播放,在此情况下,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认为广东中凯已尽其举证责任,弈奇特认为证据保全之时未实际选择的相应集数的电视连续剧《宫》不能正常在线播放则应对此进行举证。鉴于弈奇特并未对此进行举证,故本院依据现有证据确认弈奇特所经营的网吧向上网者提供电视连续剧《宫》的在线播放服务涉及该剧的第1集至第24集。

“中国网吧院线”系由网尚公司向弈奇特提供的影视作品播放软件,网尚公司可通过该软件远程向弈奇特提供和定期更新影视作品并自动存储于弈奇特之网吧服务器,在此情况之下,弈奇特作为向网吧上网者提供诸多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的专业网吧经营者,其应当明知在局域网内对电视连续剧《宫》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应当经过著作权人之许可,以及向其提供“中国网吧院线”软件的网尚公司并非电视连续剧《宫》之原始著作权人,故弈奇特应承担审查网尚公司是否已取得电视连续剧《宫》的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授权之著作权注意义务,但弈奇特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该著作权注意义务,故本院认为弈奇特存在过错。网吧上网者须向弈奇特交纳上网费用方可在弈奇特所经营的网吧在线播放电视连续剧《宫》,弈奇特辩称其并未通过向网吧上网者提供电视连续剧《宫》的在线播放服务而获得经济利益,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弈奇特在其经营的网吧向上网者提供局域网内的电视连续剧《宫》的在线播放服务,且通过在线播放电视连续剧《宫》而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其此举未经电视连续剧《宫》的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广东中凯许可,必将导致广东中凯行使电视连续剧《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损,已侵犯了广东中凯对电视连续剧《宫》所享有的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弈奇特称网吧上网者可自行通过“中国网吧院线”软件将影视作品上传至其服务器,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弈奇特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向广东中凯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本院综合考虑电视连续剧《宫》的知名度、弈奇特的经营规模及侵权持续时间、证据保全公证之时的电视连续剧《宫》点播次数、上网者在弈奇特经营的网吧完整观看电视连续剧《宫》之可能性、弈奇特的主观过错以及其他侵权情节等因素依法确定该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广东中凯的诉讼请求。弈奇特对于广东中凯支出的合理的公证费亦应一并予以赔偿。广东中凯要求弈奇特赔偿律师费2000元,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予以驳回。广东中凯对于其不合理的部分诉讼请求所对应的诉讼费用应自行予以负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弈奇特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网吧向上网者提供电视连续剧《宫》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弈奇特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七千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弈奇特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六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弈奇特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六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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