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东方神龙锁具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25岁,汉族,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住(略)-45-丙-302。
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皇城饭店。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杰,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帮我查上门开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X路X号浙江机械大楼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经理。
本院于2004年1月15日受理原告北京市东方神龙锁具修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帮我查上门开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东方神龙锁具修理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帮我查上门开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市东方神龙锁具修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杭州帮我查上门开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东方神龙锁具修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广良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邢军
二OO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张颖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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