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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赵某竞业禁止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海民初字第213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2131号

原告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中电信息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泉,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竞业禁止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九十二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四百四十六元(已交纳)。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OO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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